补贴工作

2017年靖江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作者: 点击次数:204 发布时间:2017-08-1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靖江市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做好靖江市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调整的通知》(农办机〔2015〕29号)、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5〕3号)、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行〔20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7年全市紧紧围绕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整省推进和高效设施农业发展,坚持绿色生态导向,按照“保重点、补短板、降定额、控过剩”的总体思路,实现“调优范围、控减定额、敞开补贴、严格监管、提升绩效”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切实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能。切实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市所有镇(街道、园区、办事处)。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分步实施,同步兑现,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机管〔2012〕21号)执行。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种类为10大类48个品目。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17年江苏补贴农机具,泰州市监督电话:0523-86893964”的监督标识。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个人年度享受农机补贴最高限额为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最高限额由80万元调减为60万元。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被确定为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委作书面通报。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执行时间   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可以办理补贴申请;其他补贴机具销售机打发票日期在2017年10月31日之前的,可以办理补贴申请。   六、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   供货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农经与农技服务中心(农经科、社会事务科)(下称“镇农机部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购机者必须本人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办理购机手续。   (二)补贴资金结算   1.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主动联系所在地的镇农机部门,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等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提交安装确认表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2.受理补贴申请,录入补贴信息。今年启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信息预录入系统,要求各农机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基本情况、人机合影、报废更新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预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镇农机部门核实预录入信息后,可直接导入全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切实提高办理补贴申请的工作效率和准确率。   镇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今年探索实行农机监理牌证信息与补贴信息相互校核机制(将经销商预录入或购机者提供的购机信息,包括购机者身份内容、机具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与全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进行比对确认),已完成牌证登记的机具,可不再办理“带机申请”,但相关的购机补贴信息公示、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工作应按要求做到位。基本要求是镇录入截止时间为发票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市级审核截止时间为发票截止日后20个工作日。(以省局相关文件和要求为准)。   镇农机部门受理审核购机者的农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   购置机具个人补贴额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额超过60万元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公示。镇农机部门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   4.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镇农机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镇财政部门。   5.镇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配合镇农机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镇农机部门。   6.镇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市农委。   7.市农委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将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级财政部门。   市农委、镇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农机补贴申请30天内,完成受理、补贴信息公示、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出具结算初审和审核意见等工作。   8.市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根据市农委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市农委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市农委。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镇农机部门归集整理,交市农委集中保管。   9.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镇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农委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市农委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市财政局,然后凭市财政局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七、工作职责   (一)市农委、财政部门   市农委、市财政局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结合我市农机化发展情况,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报市级农机部门审核备案;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1.市农委   (1)培训指导镇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工作。   (2)日常管护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镇录入数据的分析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软件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3)公开信息。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布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购机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4)审核并向市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5)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镇农机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6)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并将相关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7)做好农机补贴档案材料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2.市财政局   (1)培训、指导镇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2)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将拨付情况及时反馈农机部门。   (3)对镇财政部门监管,并配合市农委对供货单位、购机者进行监督检查。   (4)统筹安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开展。   (二)镇农机、财政部门   镇农机、财政部门是农机补贴政策实施操作主体,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主要职责分别为:   1.镇农机部门   (1)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农机补贴申请,核实预录入信息后,导入全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   (2)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   (3)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农委,并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申请和受理、公示、核实、清册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镇财政所   做好政策宣传,对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镇农机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配合镇农机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   (三)购机者   1.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2.购置机具个人补贴额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额超过60万元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不得申请补贴资金。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   4.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四)供货单位   1.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补贴机具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销售补贴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不得代办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做好预录入工作。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统一标识。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进、销、存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7、完成补贴机具销售后,按规定进行预录入工作,且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报送销售情况,并保存好台帐等资料。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农委、财政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密切沟通配合,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加强基层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充实基层工作力量,保证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二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农机安全监理所办理牌证。三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一是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二是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五、优化服务,及时总结。一是要把农机购置补贴的规范实施与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有机结合。二是加大与金融部门的协调力度,积极探索农机金融租赁、农机抵押贷款等农村金融服务,切实缓解农民购机筹资难的问题。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确保不误农时。   靖江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5月22日